安岳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吴小军辞去安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4年11月22日安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吴小军的书面辞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安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吴小军辞去安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安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同时,吴小军的安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供稿:办公室
审核:杨青松
终审:罗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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